一、依據行政院112年6月20日院授數資安字第1121000202號函說明,重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原則:
(一)依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規定,禁止使用及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
(二)若因業務需求且無其他替代方案,仍需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時,應具體敘明理由,並經機關資通安全長及其上級機關資通安全長逐級核可,函報資通安全管理法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核定,產品未汰換前,應加強下列資安強化措施:
(三)各機關辦理採購案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二、請各單位於辦理採購時,務必依「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及委外經營公眾場域盤點原則」查證,勿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三、建議多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相關設備,避免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行政院未提供相關設備清單,以下廠牌僅供參考,包括但不限於:
杭州海康威視(Hikvision) | 華為(Huawei) | 深圳大疆創新科技公司(DJI) |
普聯技術公司(TP-Link) | 廣東歐加控股公司/廣東行動通訊公司(OPPO) | 小米集團(MI) |
浙江大華技術公司(Dahua) | 中興通訊 | 海信(Hisense) |
魅族(MEIZU) | 努比亞(Nubia) | 真我(REALME) |
騰達(Tenda) | 海能達(Hytera) | vivo |
TOTOLINK | Foscam | SUGAR |
聯想(lenovo) |
註1:若無法認定時,建議請廠商提供說明或文件證明其非大陸廠牌。
註2:在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可查詢 陸資資訊產業 、 陸資來台投資事業 ,這些業者在台灣生產銷售的資通訊產品是否被認定屬大陸廠牌而限制使用仍未明確,原則上建議盡量避免購置。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10年8月11日院臺護長字第1100181360A號函說明,
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原則不列入盤點及汰換範圍;惟請各機關於辦理採購案時,如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應確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不允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參與。
例如:聯想集團(Lenovo)
一、盤點範圍:全機關,非僅機關內部資訊單位或特定單位。
二、「大陸廠牌認定方式」及「資通訊產品定義」:
三、盤點標的參考原則:
盤點對象 |
盤點範圍 |
盤點標的 |
判斷是否納入盤點及汰換作業 |
公務機關、委外廠商 |
硬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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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及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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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學校 委外契約 或 場地租借使用規定,應明訂不得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二、針對現有委外契約,應協調廠商配合辦理或修正契約規定。
教育部回應公務之資通訊產品,避免購買大陸廠牌,但私人的資通訊產品,就不在此範圍內。(目前尚無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