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間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聲明(V1.0)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COVID-19 防疫新生活運動:實聯制措施指引」,進入校園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聲明規定。
一、機構名稱:中山醫學大學
二、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公共衛生及傳染病防治之特定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蒐集方式:透過個資當事人親送、填寫、郵遞或經由資訊系統取得之個人資料。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本校所蒐集之當事人個資依據個資法第 2 條規定辦理。
五、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
(一)期間:自蒐集日起至防疫結束止。
(二)地區:國內及與本校有業務往來之國內外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三)對象:本校教學行政相關業務人員、依法有調查權機關、主管行政機關。為防堵疫情而有必要時,得提供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等規定進行疫情調查及聯繫使用。
(四)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方式,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利用。
六、依據個資法第 3 條規定,當事人就個人資料依個資法規定得行使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閱或請求閱覽本人之個人資料或請求製給個人資料複製本,惟本校依個資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請求補充或更正本人之個人資料,惟您應適當說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於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校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本人之個人資料。惟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但書之規定,本校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本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校將拒絕進入本校場館或參與相關活動。
八、當事人瞭解此聲明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具有書面同意本校蒐集、處理及使用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之效果。若未滿二十歲,應讓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告知聲明;但當事人已接受本服務,視為當事人已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九、如將來本校需在本告知的蒐集目的外利用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將依法先行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
十、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受到本校「隱私權政策聲明」之保護及規範。本校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或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致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遭其他侵害者,本校將於查明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相關之規定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十一、本聲明如有未盡事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本校個人資料保護申訴電話:(04)24730022分機11021,申訴電子郵件信箱:cs1021@csmu.edu.tw